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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电壶的强制检验规定
日期:1970-01-01 08:00 来源:公司新闻 点击数:10
2014年5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330003000号公告,修正“应施检验电壶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应施检验电壶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修正对照表

品名

修正后检验标准

修正前检验标准

参考货品分类号列

电壶(限检验单相交流300V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15(2005-08)、额定消耗电功率在1.5kW以下之电热水瓶产品须再符合CNS 12625(2012年版)第5.4节“出水温度”、第5.7节“电器之每24小时标准化备用损失及第11节“标示”规定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15(2005-08)、电热水瓶产品须再符合CNS 12625(1993年版)第4.4.2节“异常温度”、第4.10节“水温”规定

8516.71.00.00.5A

其它检验规定:

一、修正属电壶应施检验商品项下的电热水瓶检验标准CNS 12625版次为2012年版,并自即日实施,原修正前检验标准1993年版的CNS 12625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

二、检验方式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符合检验规定者,才能于市场陈列销售。表列修正后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仅供参考,属表列的商品如经“财政部关务署”或国际贸易局认定非归属表列参考货品分类号列,仍应于进入市场前完成检验程序。

三、额定消耗电功率在1.5kW以下的电热水瓶产品于2015年1月1日之前依修正前检验标准取得证书者,其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基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等目的,证书名义人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持修正后检验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申请换发证书;届期未完成者依商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或商品检验法第42条第9款规定废止其证书。

四、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码为C02。

五、表列商品型式认可/验证登录审查期限为14个工作日(等待补送资料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7天)。

六、逐批检验受理地点如下:

(一)境内生产者或委托产制者:依生产地的辖区别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本局所属分局报验,必要时可跨辖区报验。

(二)输入或委托输入者:依输入商品到达港埠的辖区别向本局或本局所属分局报验,必要时可跨辖区报验。

七、表列商品验证登录的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的规定自行印制,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的商品检验标识应于报验时向本局及其所属分局申请核发。

八、表列商品的检验标准以本公告指定的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则由本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九、复合型及多功能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登录模式的规定。

CB认证、CE认证、FCC认证、IEC报告、CCC认证、ETL认证、RoHS认证、中国RoHS、REACH认证、锂电池UN38.3认证、日本玩具ST2012认证、新加坡PSB认证、LFGB认证、ERP认证、加州CP65认证、EN71认证、GS认证、FDA认证、ASTMF963认证、CPSIA认证、SASO认证等相关产品检测认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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