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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应设置资源回收设施的电子电器贩卖业者范围、设施设置、规格
日期:1970-01-01 08:00 来源:公司新闻 点击数:2

2016年5月1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环署基字第1050036888A号公告,修正“应设置资源回收设施之电子电器贩卖业者范围、设施设置、规格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公告事项第四项、第五项附表二,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公告事项第四项修正为:贩卖业者于消费者购买电子电器时,应依下列规定执行回收清除工作:

(一) 宣达消费者权益内容并经消费者签名或知悉后,由贩卖业者存查相关文件或纪录。内容应载明:“新购公告指定规格之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或冷、暖气机时,贩卖业者应提供同项目、数量、时间及同送达地址之废四机回收(搬、载运)无偿服务。但不包含为搬运、拆卸而动用大型机具、工程或危险施工等。请于交付废四机时向业者索取回收联单。消费者本人签名确认已被口头告知或知悉上述权益”。

(二) 于交付电子电器时,如消费者有回收需求,应依公告事项四、(一)之权益内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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