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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东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申请出口的一批胶水进行检验时发现,装载该货物的包装类型不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要求。对此,东莞局出具了“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企业用该包装装载货物出口。
经危险特性分类鉴别,该批胶水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产品,属第三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UN 1133),联合国包装类别为II类。据了解,企业的采购部门在与包装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误认为第三类危险货物就应使用III类包装,从而导致企业所使用的包装不符合要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个别出口危险品企业对所使用包装的规定要求还不十分掌握,在此,东莞局提醒相关企业,出口危险货物之前,应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或通过东莞局外网及“东莞检企通”手机软件,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出口危险货物的相关法规,并加强内部培训,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包装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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